風災罹難者家屬,請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或辦理拋棄繼承 |
一、 陳報遺產清冊及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不一樣?(一)陳報遺產清冊:親人死亡後有遺留財產,由家屬(繼承人)依法繼承,親人如還留有債務,繼承人僅需以繼承到的財產來清償親人的債務,此為法律規定的限定責任。但如果有漏未清償的債權人,家屬需拿自己本身的財產去清償,為避免這樣的情形,故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二)拋棄繼承:家屬對於死亡親人的財產不繼承、債務亦無須清償。 (三)我是繼承人嗎?繼承人在法律上的順序為:第一、配偶及子女;第二、配偶及父母;第三、配偶及兄弟姊妹;第四、配偶及(外)祖父母。 二、陳報遺產清冊及辦理拋棄繼承,應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以本次莫拉克風災情形為例,原則上應該是指家屬知道親人罹難,自己已經成為繼承人的時候,開始計算三個月,所以11月8日為陳報遺產清冊及辦理拋棄繼承的最後期限!! 三、陳報遺產清冊及辦理拋棄繼承,要選擇哪一種程序? 如果確定親人只有留下債務,沒有財產,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四、 如何辦理? (一)陳報遺產清冊: (二)辦理拋棄繼承: (三)以上文件如來不及準備,可先向法院遞出聲請狀及其他已經取得的文件,以免延誤三個月期間,日後再補件即可!! j五、如果沒有辦理,後果會怎樣?(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的父親死亡後,甲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有ABC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權合計500萬元(各為新台幣100萬、200萬、200萬元),父親所遺留的財產有100萬元,甲只需以遺產100萬元依債權比例清償給ABC,所以A可以拿到20萬元,B可以拿到40萬元,C可以拿到40萬元,剩餘400萬元的部份,甲不用再清償了。但是如果甲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私下將繼承到的100萬元全部還給A。但B、C發現後要求甲還錢,此時B、C對於本來可以受償的40萬元,可以要求甲以本身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了!! (二)所以如果家屬沒有在親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陳報債權或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會有負債的風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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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新聞稿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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