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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聯盟補助

八八水災服務聯盟災後重建計畫補助要點

98年9月23日第4次聯盟會議通過

100年10月5日第15次決策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民間捐款,推動八八水災救災及重建工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結合國內民間相關團體,組織八八水災服務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並訂定本要點,以利本聯盟盟員推展受災社區與民眾生活重建服務工作。

二、申請對象:

國內依法立案之非營利組織,並成為本聯盟盟員(已辦妥申請程序)。

三、經費補助與使用原則:

(一)為避免資源重置與浪費,本補助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為原則。

(二)若盟員組織設有88水災募款專戶,在計畫經費之規劃上應註明配合款項與額度。

(三)經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未經本聯盟審查委員會同意,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四、補助範疇:

有關八八水災受災民眾之生活、心理與社區重建計畫等相關業務與人事費用。相關費用之編列與補助額度另行公告周知。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0月份提出,年底前進行審查,受理日期由紅十字會另行公告;遇非預期因素得專案受理申請外,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行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E 送電子檔至八八聯盟信箱88alliance.org@gmail.com

1.申請單位概況表 (附件1)

2.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

3.經費預算申請表 (附件3)

六、審查委員會:

由本聯盟審查組(聯合勸募協會與紅十字會)及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七、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聯盟秘書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由審查會進行複審,並建議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決審:由聯盟決策小組進行決審。

上述審查作業與人員應謹守利益迴避之原則,若為該機構的關係人,於審查或稽核時應迴避相關會議的討論;有利益衝突者於進行相關利益衝突事項之討論、檢核或表決時應離席迴避。

八、撥款:

經核定補助計畫,受補助單位函送領據向紅十字會申請預撥70%補助經費,餘款於結報時,連同領據一併核銷後撥款。

九、期中督導(針對補助計畫實施期程6個月或以上者):

(一)為了解受補助單位計劃推展及經費運用情形,審查會得於期中至服務地點實地訪視,受補助單位應提出相關資料。

(二)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如對工作內容與經費使用有疑慮時,得隨時提出。

(三)計畫執行內容若與原申請計畫不符時,應於期中督導前正式行文說明,並經審查會同意後始得變更。若無法於期中督導前提出相關變更計畫,審查會經期中督導了解實際狀況後,核定是否撥付餘款。

十、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八八水災服務聯盟災後重建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附件4)規定辦理經費核結。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將支出明細表及支出憑證,併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5),函送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核銷。

(三)經費核銷應配合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得退還受補助單位補正。

(四)支出憑證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核銷作業。補助年度結束,應將未使用之補助經費核實退還。

十一、資訊公開及徵信:

(一)凡核定補助之計畫,基於資訊公開揭露與徵信原則,應提供相關服務成果及原始憑證供紅十字會備查,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刊登於紅十字會出版品及網站。

(二)為使社會大眾瞭解紅十字會對八八水災民間捐款之使用成果,善盡責信義務,受補助單位務必於計畫執行相關活動、會議及各項製作物上明顯標示指定標章(含紅十字LOGO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補助」字樣);受補助單位辦理媒體露出時,須提及經費支持來自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八八專案款項,以增社會責信。

(三)受補助單位同意就補助案各項成果展現之文字、圖像、影音等資料,無償授權紅十字會基於非營利性質使用,並於計畫核定後,簽具授權同意書(如附件6)。

十二、不法情事之處理:

受補助單位未經事先報准而變更或移用原核定之補助經費,或有其他不法情事時,本聯盟得終止計畫補助,追回補助款項,並公告於對外刊物及網站,必要時,依法訴究。

十三、本要點經本聯盟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報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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